【财税专家】武嘉:乌卡时代的金融资产涉税风险中国投资协会财税与投资发展中心 财税专家 伴随着国地税合并、社保入税、金税四期试行、税收监管大数据时代全面开启,税收乌卡时代不期而至。事实上,由于税收本身的易变性(volatile)、不确定性(uncertain)、复杂性(complex)和模糊性(ambiguous),税收业务从未远离过乌卡特点。纳税是每一个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对于运营金融资产的企业或个体来说也不例外,在日常经营金融资产活动中时刻伴随着各种税收违法风险和涉税刑事风险,由于营改增的全面铺开,涉及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变动频繁,如果不谨慎处理,极易发生不合规行为。 ![]() 金融资产运营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的税收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未按期申报纳税 在税务稽查工作当中,“预收账款”科目通常受到检查人员的重点关注,许多金融企业存在着预收金融服务费,没有按期结转收入的问题。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提供金融服务而产生预收账款时,并不必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提供金融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标准有如下几个:(1)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2)金融服务提供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之时;(3)金融服务提供完成的当天。比照企业实际经营中,金融服务费预收款项的收取,该预收款项应确认为增值税收入的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或者金融服务提供完成当天。 不少金融企业忽略了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收取的金融服务预收款长期挂预收账款科目,未予纳税申报,然而服务协议、资金流向、服务成果等信息却显示该金融企业已经完成了金融服务的全部内容,该笔收入早已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按时缴纳税款,金融公司将会被要求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甚至面临逃避缴纳税款的追责。 建议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首先确定该笔款项的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并注重后续管理,避免引发后续的税收损失。 第二,作出保本承诺的金融产品收益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意义上的利息收入是指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其中,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以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按照上述规定,可以进一步推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金融产品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判断保本与非保本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决定了购买金融产品的一方是否应就产品收益缴纳增值税。通常情况下,保本类金融产品有两种:(1)保证收益类;(2)保本浮动收益类。非保本类金融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一些企业没有搞清楚保本与非保本区别,对于浮动收益类的金融产品收益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尽早对此类投资理财行为进行自查,补缴税款,避免进一步的税收损失。 第三,金融资产交易费用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确定投资资产成本的方式主要有:(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会计处理上,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得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投资行为的一种,具体到企业所得税方面,交易性金融资产亦符合税法关于投资资产的定义,其税务处理应遵照上述法律规定,投资成本应在企业转让或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予以税前扣除,而不是在投资成本发生当期即予以税前扣除。 对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企业,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将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费用发生当年即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种做法并不必然违法,当该笔交易性金融资产快进快出,在同一年买入又卖出的情况下,投资成本当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交易成本不得在购入该笔未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当年税前扣除。而对于交易费用应作为企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且在企业持有期间不得扣除。那么纳税主体购入且未处置金融资产对应的交易费用就不得在购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将有可能被税务局要求补缴对应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如对同一交易金融资产多次买进卖出,应以先进先出法确认交易费用发生的具体时间以及处置对应资产的时间,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此项工作量较大,也比较细碎,建议财务人员认真核对,以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 第四,并非所有的基金收益都可以免税 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条免税规则的关键词有两个: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证券投资基金有别于股权投资基金、货币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基金等,投资于上述基金均不能享受此条税收优惠政策。“分配”的含义是就基金收益分配给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所取得的收益不能享受此税收优惠。 上述分享的税收风险点仅是金融业税收风险的冰山一角,纳税主体在对金融资产经营管理当中要注意财税合规管理,及时进行纳税调整,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最大限度降低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