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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连载】 |《企业并购房地产税务规划108式》之:前言

作者:齐红雷

前 言

      在中国大陆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呈现出一种“三国演义”式的市场竞争格局,而参加“三国演义”的各路人马应该超过百万之众。其中,从事税务规划业务的人也不在少数,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令人惋惜的是,很少有人从实战的角度,对税务规划做一个较为系统的理论梳理。因为,从目前出版的众多律师、会计师和税务师的税务规划专著来看,这些专著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从某些领域做一些具体业务程序和税收法规的解析,二是对某些具体税务规划案例作出详尽的解读。虽然这些专著的实务性味道十足,但从实战角度对税务规划的理论梳理,几乎无人问津。

俺作为一名从事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超过十五年且从事房地产税务规划达十年之久的专业律师,下面就从实战的角度,把俺对税务规划的一些理解做一个较为系统的梳理。这个梳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税务规划概述,主要介绍税务规划的定义、税务规划的两大原理、税务规划的三大原则、税务规划方案设计的十六个步骤以及与税务规划相关的反避税内容;第二部分是三务合一税务规划理论,主要介绍税务规划的三务合一税务规划理论的含义、三务合一税务规划理论中三务之间的关系、三务合一税务规划理论的人才构成、三务合一税务规划理论的专业化本质以及三务合一税务规划理论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章 税务规划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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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分为五个小节,分别为第一节税务规划的定义、第二节税务规划的两大原理、第三节税务规划的三大原则、第四节税务规划方案设计的十六个步骤以及第五节反避税。




第一节


税务规划的定义


在税务规划实践中,有关税务规划的名字可谓五花八门,有叫纳税筹划的,有叫税收筹划的,有叫税务筹划的,当然也有叫税务规划的。令人诧异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13号公告)又给出了一个新名字:税收策划。
在这众多的名号当中,若说资格最老、流程最广的,非纳税筹划莫属,纳税筹划已经叫了多年,甚至已经被社会公众所熟知。按说纳税筹划这个叫法,从汉语角度说是个中性词,甚至还有那么一点洋范儿,完全不属于“狗剩子”之类登不了大雅之堂的名字(万一有小名叫“狗剩子”的读者别对号入座哈,完全没有针对您的意思)。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税收法定原则的缺失、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纳税筹划这个称谓,在很多人甚至是税务行政机关的人的心目当中,已经或多或少地和隐瞒收入、虚列成本以及阴阳合同等逃税行为联系起来,纳税筹划这个称谓的被污名化的倾向十分明显。
鉴于纳税筹划被污名化的现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现实,近年来,在税务界“税务规划”的称谓应运而生,大有后来居上取纳税筹划而代之的趋势。俺也就赶一次时髦,在本书中统一采用“税务规划”的称谓。
那么,税务规划如何定义呢?


案例一
A职业学院现有学生近一万名,正在展开由专科升为本科的工作,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要想升为本科需要拥有500亩以上的教育建设用地。经介绍发现某城市城郊结合部B公司,拥有的500多亩工业出让地因故转让,且该宗地上的厂房经过简单改造,就能用于教学。经过多次谈判,双方商定,由A学院直接购买B公司工业出让地以及地上附着物,B公司取得税后1亿人民币的对价,也就是说该次资产转让所有税负都有A学院承担。
之后,A学院咨询税务规划专业团队,得知该次资产转让仅仅土地增值税(当初取得土地的成本极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四项就高达7000余万元。A学院立马就血灌瞳仁了,表示辣么高的税负完全超出了其承受范围,这事基本凉凉了。
经过税务规划专业团队努力,A学院和B公司放弃了资产转让的商业模式,改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即由B公司以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作价入股成立C公司,然后,再将C公司股权转让给A学院。在新的商业模式下,在免除契税和增值税的同时也“暂时”免除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而1000余万的企业所得税还可能分五年均匀缴纳。如此,A学院禁不住发出“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的慨叹。
在上述案例中,B公司和A学院作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动把资产转让的商业模式,改变成了作价入股加股权转让的商业模式,从而改变了其经营活动的征税对象(税种)和缴税时间等税收要素,最终取得了合理合法的节税效果。其实,这个统筹规划的过程就是传说中的税务规划。
所以,俺把税务规划的定义表述为: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借助多种专业能力主动改变经营活动的商业模式,从而改变经营活动的税收要素,最终取得合法合理节税效果的统筹规划的过程。
这里的“税收要素”放弃三要素说,采用五要素说,具体为:
1、征税对象---什么行为或物需要缴税;  
2、适用税率---缴多少税;             
3、纳税主体---由谁缴税;           
4、纳税时间---什么时候进行缴税;     
5、纳税地点---在那儿缴税。
当然,有人认为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属于征税程序,不应该属于税收要素,但是,俺从税务规划实战的角度出发,坚持把二者纳入税收要素的范畴,因为,有时候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在税务规划方案设计时,起到很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