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协会财税与投资发展中心

【原创连载】 |《企业并购房地产税务规划108式》之:税务规划理论—概述2



第一章 税务规划概述

图片




本章内容分为五个小节,分别为第一节税务规划的定义、第二节税务规划的两大原理、第三节税务规划的三大原则、第四节税务规划方案设计的十六个步骤以及第五节反避税。





【原创连载】 |《企业并购房地产税务规划108式》之:税务规划理论—概述

前节回顾,点击阅读



第二节


税务规划的两大原理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明显看出,科学的税务规划可以产生合理合法的节税效果。我们不仅要问,这是为什么呢?或者说税务规划背后隐含的原理是什么呢?俺认为税务规划之所以能够达到合理合法节税的目的,是依靠其背后两大原理的支撑。具体阐述如下:


01


纳税人商业模式的改变会引起税收要素的改变




由案例一可以看出,A学院和B公司最初的商业模式是直接转让工业出让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在这种商业模式下,其税收要素首先表现在税种上,除了印花税和附加税忽略不计外,主要有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四大税种。当A学院意识到奇高的税负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之后,就借助税务规划机构的专业能力,主动改变了直接转让不动产的商业模式,转而采用作价入股加股权转让的商业模式。我们很快发现,这一商业模式的改变,立即引发了税收要素的改变。这种税收要素的改变,首当其冲还是表现在税种上的变化,首先是因为新的商业模式不再涉及不动产转让,契税自然就消失了。其次,营改增之前作价入股是不缴营业税的,营改增之后税务机关对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这一问题,除了少数税务机关认为应该征收增值税外,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俺认为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应该针对作价入股行为征收增值税。至于股权转让也与增值税无关。故此,俺认为新的商业模式下,不存在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再次,根据[2018]57号文,在新的商业模式下作价入股这一环节,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至于股权转让环节,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三个批复要求100%转让股权的,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例,否定了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做法,且税务实践中绝大多数税务机关也并不针对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这一问题本书后续还有详细的阐述,这里先一笔带过)。所以,俺认为在新的商业模式下,也不存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最后,企业所得税虽然不能减免,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116号文,可以享受五年内均匀分期缴纳的延期缴纳优惠。

可见,纳税人经营活动商业模式的改变往往会伴随着税收要素的剧烈改变。而这种剧烈改变就构成了税务规划产生、发展和壮大的第一个逻辑支撑,俺把他称之为税务规划的第一大原理。




02


税收要素的改变有可能会引起应纳税额的减少


由税务规划的第一大原理我们得知,纳税人经营活动商业模式的改变往往会伴随着税收要素的剧烈改变。问题是,这种由于商业模式改变而引发的税收要素的改变,并不必然产生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利的结果,还有可能产生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税收要素的这种剧烈改变会朝着两种不同的方向前进,一是朝着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利的方向,二是朝着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利的方向;说白了就是,一是会导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二是会导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不减少,甚至增加。

从税务规划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当然愿意选择,由商业模式改变而引发的税收要素的改变,朝着对其有利的方向前进,而不是相反。而这种由于税收要素改变而引发应纳税额减少的可能性,就构成了税务规划产生、发展和壮大的第二个逻辑支撑,俺把他称之为税务规划的第二大原理。

当然,这种选择需要多种专业能力的支撑,往往非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能力所及,需要借助外脑帮其确保这种选择的有利性。这也正是从事税务规划服务机构赖以生存的根源所在。

综上,必须产生合理合法的节税效果是税务规划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税务规划产生合理合法节税效果的内在支撑由两大逻辑组成,即纳税人商业模式的改变会引起税收要素的改变以及税收要素的改变有可能会引起应纳税额的减少。俺把这两大逻辑支撑称之为税务规划的两大原理。